政策解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调整情况一览表(2024版)
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监督管理 | |||
【说明】调整前50项,增加5项,删除3项,修改17项,调整后52项。 |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调整依据或理由 |
1 | 修改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增加为处罚依据 |
2 | 修改 |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 |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增加为处罚依据 |
3 | 修改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更新处罚依据 |
4 | 修改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更新处罚依据 |
5 | 增加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3月修订,新增处罚事项 |
6 | 增加 |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新增处罚事项 |
7 | 修改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更新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 |
8 | 增加 | 公司未依法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新增处罚事项 |
9 | 增加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新增处罚事项 |
10 | 增加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新增处罚事项 |
11 | 修改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更新条款名称、处罚依据版本信息 |
12 | 修改 | 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更新条款名称、处罚依据版本信息 |
13 | 删除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删除该处罚事项 |
14 | 删除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删除该处罚事项 |
15 | 删除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删除该处罚事项 |
16 | 修改 | 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更新条款名称、处罚依据版本信息 |
17 | 修改 |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更新条款名称、处罚依据版本信息 |
18 | 修改 |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更新条款名称、处罚依据版本信息 |
19 | 修改 |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更新处罚依据版本信息 |
20 | 修改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更新处罚依据版本信息 |
21 | 修改 | 外国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更新处罚依据版本信息 |
22 | 修改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更新处罚依据版本信息 |
23 | 修改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更新处罚依据版本信息 |
24 | 修改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更新处罚依据版本信息 |
25 | 修改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或者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或者未依照规定公告其设立及变更情况,或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更新处罚依据版本信息 |
第二部分 价格监督管理 | |||
【说明】调整前29项,删除2项,修改2项,调整后27项。 |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调整依据或理由 |
1 | 修改 |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增加处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修改《适用规则》条款名称 |
2 | 修改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增加处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修改《适用规则》条款名称 |
3 | 删除 | 国家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 |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4年1月修正,删除行政处罚相关条款 |
4 | 删除 | 国家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4年1月修正,删除行政处罚相关条款 |
第三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
【说明】调整前14项,修改8项,调整后14项。 |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调整依据或理由 |
1 | 修改 |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增加为处罚依据;删除原较轻一档关于同时满足5项条款不予处罚的规定,与规章规定保持一致 |
2 | 修改 |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增加为处罚依据 |
3 | 修改 | 经营者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增加为处罚依据 |
4 | 修改 | 侵犯商业秘密 | “严重”阶次,将“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与法律条文规定保持一致 |
5 | 修改 | 不正当有奖销售 | 增加处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
6 | 修改 | 商业诋毁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依据 |
7 | 修改 | 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依据 |
8 | 修改 |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反不正当竞争调查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依据 |
第五部分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 |||
【说明】调整前28项,修改3项,调整后28项。 |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调整依据或理由 |
1 | 修改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没有对发现的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没有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依据 |
2 | 修改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依据 |
3 | 修改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依据 |
第六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 | |||
【说明】调整前24项,增加12项,调整后36项。 |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调整依据或理由 |
2 | 增加 | 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3 | 增加 |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4 | 增加 | 经营者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5 | 增加 | 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未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6 | 增加 | 经营者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者以显著方式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7 | 增加 | 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8 | 增加 | 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违反国家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相关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未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注册、登录等环节未严格进行用户核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9 | 增加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10 | 增加 |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或者未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或者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11 | 增加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收取押金,未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或者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经营者不及时退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12 | 增加 |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13 | 增加 |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或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在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未停止收取预付款,或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提前告知消费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第八部分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 |||
【说明】调整前94项,增加1项,修改3项,调整后95项。 |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调整依据或理由 |
1 | 修改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年9月修订,更新版本信息,修改处罚依据 |
2 | 修改 | 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收购毛绒纤维 | 将原基准由一条细化为两条,本条删掉处罚依据2第五项;“较轻”阶次增加“可以”字样 |
3 | 增加 | 毛绒纤维经营者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 | 由上一条基准细化拆分,增加为对原处罚依据2第五项“拒不改正”情形的处罚 |
4 | 修改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 | 在“严重”阶次补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完善表述,与法律规定相一致 |
第九部分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
【说明】调整前95项,增加9项,修改7项,调整后104项。 |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调整依据或理由 |
1 | 修改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 增加处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2 | 修改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 增加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3 | 修改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 增加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4 | 修改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 增加处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5 | 修改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 增加处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6 | 修改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 |
7 | 修改 |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 |
8 | 增加 | 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9 | 增加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密封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10 | 增加 | 商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入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11 | 增加 |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产品明示标准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12 | 增加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及时更新;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或者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的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无质量合格证明且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13 | 增加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公示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14 | 增加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有效运行;未按照规定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未对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及时清理;销售被污染的即食食用农产品; 销售和贮存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15 | 增加 |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 制度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16 | 增加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未与入网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未按照规定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相关信息;未按照规定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以及信息进行抽查和监测;未按照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未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密封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第十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
【说明】调整前78项,增加1项,删除1项,修改4项,调整后78项。 |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调整依据或理由 |
1 | 修改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 完善裁量标准,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分别计数 |
2 | 修改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完善裁量标准,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分别计数 |
3 | 删除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21年4月修改,该项不再作为处罚事项 |
4 | 修改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在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21年4月修改,对应修改处罚依据 |
5 | 增加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21年4月修改,增加一项处罚 |
6 | 修改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且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主要受力部件 | 完善条款名称和处罚依据 |
第十一部分 计量监督管理 | |||
【说明】调整前66项,增加7项,删除4项,修改4项,调整后69项。 |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调整依据或理由 |
1 | 修改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依据 |
2 | 修改 |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依据 |
3 | 修改 | 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 | 完善裁量标准 |
4 | 修改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修订, 完善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 |
5 | 删除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或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删除原条款 |
6 | 删除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或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删除原条款 |
7 | 删除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删除原条款 |
8 | 删除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删除原条款 |
9 | 增加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力确认或者授权,擅自开展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工作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删原条款,增加新规定 |
10 | 增加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条件、要求,擅自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删原条款,增加新规定 |
11 | 增加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擅自超过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期限、范围、区域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删原条款,增加新规定 |
12 | 增加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擅自改造、拆迁、改变计量基准,或者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者报废;擅自更换、封存、停用、注销、破坏计量标准;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标准;妨碍量值传递或者溯源;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的人员不具备相应级别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删原条款,增加新规定 |
13 | 增加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删原条款,增加新规定 |
14 | 增加 | 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相关计量印章、证书、报告或者标志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删原条款,增加新规定 |
15 | 增加 | 未按照规定注明或者提供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者换算关系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增加处罚事项 |
第十二部分 标准化监督管理 | |||
【说明】调整前5项,删除2项,修改3项,调整后3项。 |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调整依据或理由 |
1 | 修改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年3月修订,更新版本信息 |
2 | 修改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年3月修订,更新版本信息 |
3 | 修改 |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年3月修订,更新版本信息 |
4 | 删除 |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年3月修订,更新版本信息 |
5 | 删除 |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年3月修订,更新版本信息 |
第十四部分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 | |||
【说明】调整前28项,修改3项,调整后28项。 |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调整依据或理由 |
1 | 修改 | 展会期间被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当事人,拒不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措施 | 《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2024年12月13日修改并施行,修改条款名称、处罚依据 |
2 | 修改 | 有关当事人伪造、隐匿、损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配合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 | 《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2024年12月13日修改并施行,修改条款名称、处罚依据 |
3 | 修改 | 假冒专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修改处罚依据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能够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仅停止销售违法产品。”的答复意见,删掉“1.不予处罚”阶次适用条件中的“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这一条件 |
第十五部分 其他领域监督管理 | |||
【说明】调整前58项,删除3项,修改9项,调整后55项。 |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调整依据或理由 |
1 | 删除 | 在疫区、受威胁区内未关闭畜禽交易市场,或者现宰现卖活畜禽 |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24年1月修正,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该事项未明确规定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不再列入基准 |
2 | 修改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修订,更新版本信息 |
3 | 删除 | 农产品市场开办单位和农产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责任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农产品批发、配送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9月修订,已没有相关处罚内容 |
4 | 修改 | 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修正,更新版本信息 |
5 | 修改 | 场所运营单位、住宿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修正,更新版本信息 |
6 | 修改 | 相关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修正,更新版本信息 |
7 | 修改 | 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修正,更新版本信息 |
8 | 修改 | 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吸烟、饮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修正,更新版本信息 |
9 | 删除 | 违法招用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 活动 | 本条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为吊销营业执照,无需制定裁量基准 |
10 | 修改 |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修正,更新版本信息 |
11 | 修改 | 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处罚事项不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更新版本信息,并标注该处罚事项及裁量基准自2025年3月1日起失效。 |
12 | 修改 | 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处罚事项不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更新版本信息,并标注该处罚事项及裁量基准自2025年3月1日起失效。 |
- 省市场监管局召开2024年第34次局务会 2024-12-20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的通知 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