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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 : 2025-01-09 16:28:22 【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自2024年6月25日起,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提醒告诫如下:

一、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请未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立即主动停止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及时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二、取得以上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按要求标注的,不得销售以上产品。

三、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从事以上6种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告诫后仍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线索。

监督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