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信用承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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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市监信规字〔2025〕5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信用承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信用承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开展信用承诺管理工作,夯实信用监管基础,构建信用承诺、守诺核查、失信惩戒、信用修复闭环管理体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现就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经营主体信用承诺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指信用承诺是市场监管系统涉及经营主体的承诺事项,包括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依法守信经营等方面作出的承诺或者声明。主要分为审批替代型、主动声明型、信用修复型三类。
审批替代型承诺: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审批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作出的符合条件承诺,准予行政许可。
主动声明型承诺:经营主体就产品或者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等情况主动作出声明或者公开承诺,保证践诺履约。
信用修复型承诺:存在失信记录的经营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守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资料合法、真实、有效。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市场监管信用承诺事项清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等,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承诺管理事项清单》,明确信用承诺事项名称、类别、依据等,确定“承诺信息采集录入、承诺信息核查、不实承诺处理、不实承诺信用修复”等各环节工作措施,以清单化、规范化方式推进信用承诺管理。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清单内容。清单随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等等政策变化动态调整。
(二)明确不实承诺认定情形。经营主体作出承诺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实承诺:一是不履行承诺内容,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是作出虚假承诺,依法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三是提供虚假材料,依法被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
(三)开展守诺践诺情况核查。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开展承诺核查。对审批替代型承诺,要依法依规履行核查职责,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对未规定开展证后核查以及主动声明型、信用修复型等不需要核查的承诺,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投诉举报的,要及时进行核查。
(四)依法处置不实承诺行为。经现场核查、事中事后监管或者被举报发现经营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要依法启动行政许可撤销、自我声明撤除、对应产品召回、准予信用修复决定撤销等程序。符合不实承诺认定情形的,及时将不实承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依法实施后续失信惩戒。对不实承诺经营主体,可以采取下列失信惩戒措施:
1.限制荣誉评选。因不实承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
2.限制承诺政策适用。对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许可后,被认定为不实承诺的,在信用修复或者公示期满前,不得再次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其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该行政许可。
3.纳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将不实承诺纳入山东省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信用风险分类的科学性、精准性。对不实承诺经营主体,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4.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
(六)做好不实承诺信息公示修复。参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不实承诺信息公示期限最长一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不实承诺信息公示修复,提前停止公示相关负面信息:
1.不实承诺信息公示已满三个月;
2.已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3.自不实承诺信息公示之日起,未再产生不实承诺信息。
(七)强化承诺信息归集共享。按照“业务归口”原则,明确各类承诺书标准和模版,建立承诺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原则上,各业务领域采集的信用承诺信息要推送至公示系统。鼓励经营主体通过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执行标准、产品质量、服务保证等承诺,履行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承诺后审管衔接,审批部门产生的承诺取得许可信息要及时推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违背承诺需要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通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管部门,构建信用承诺管理闭环。
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把加强信用承诺管理作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依法依规、有力有序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审批、监管、执法各环节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用好“三书一函”制度,综合运用约谈通知、整改通知、提醒敦促等方式,压实经营主体履约践诺主体责任,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以信用承诺赋能市场监管高质量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9月6日施行。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承诺管理事项清单
(2025年版)
2.不实承诺信用修复工作流程
附件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承诺管理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信息采集部门 | 核查方式 | 不实承诺 处理部门 | 不实承诺 信息公示修复部门 | 承诺依据 | 实施 层级 | |
审批替代型 | ||||||||
1 | 重要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包括许可范围变更)告知 承诺 | 登记注册处 | 例行检查 | 登记注册处、质量监督处(依职责负责) | 登记注册处(撤销许可,下同)、稽查局(行政处罚,下同) | 登记注册处、质量监督处(依职责负责) | 1.国发〔2021〕7号 2.国市监注发〔2021〕36号 | 省级 |
2 | 重要工业产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承诺 | 登记注册处 | 自承诺获证后1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 | 登记注册处、质量监督处(依职责负责) | 登记注册处、稽查局 | 登记 注册处 | 国发〔2021〕7号 | 省级 |
3 |
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仅限自贸区) | 登记注册处(指导) | 自承诺获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生产主体实施监督 检查 | 食品生产处(指导) | 登记注册处 、稽查局(依职责指导) | 登记注册处、食品生产处(依职责指导) | 1.国发〔2021〕7号 2.国市监注发〔2021〕36号 |
山东自贸区 |
4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换证自愿 承诺 | 登记注册处 | 例行检查或者因投诉举报开展核查 | 登记注册处、特监处(依职责负责) | 登记注册处、稽查局 | 登记注册处、特监处(依职责负责) | 1.国发〔2021〕7号 3.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 省级 |
5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换证自愿承诺 | 登记注册处 | 例行检查或者因投诉举报开展核查 | 登记注册处、特监处(依职责负责) | 登记注册处、稽查局 | 登记注册处、特监处(依职责负责) | 省级 | |
6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相关事项承诺 | 登记注册处 | 例行检查或者因投诉举报开展核查 | 计量处 | 登记注册处、稽查局 | 登记注册处、计量处(依职责负责) | 省、市、县(市、区)级(不含自贸区) | |
主动声明型 | ||||||||
7 | 检验检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自我声明 | 认证认可处 | 例行检查或者因投诉举报开展核查 | 认证认可处 | 认证认可处、稽查局 | 认证 认可处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1号 | 省级 |
8 | 企业“同线同标同质”自我声明 | 认证认可处 | 例行检查或者因投诉举报开展核查 | 认证认可处 | 认证认可处、稽查局 | 认证 认可处 | 省、市、县(市、区)级 | |
9 | 诚信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自我承诺书 | 认证认可处 | 例行检查或者因投诉举报开展核查 | 认证认可处 | 认证认可处、稽查局 | 认证 认可处 | 鲁市监认规字〔2024〕16号 | 省、市级 |
10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声明 | 计量处 |
例行检查或者因投诉举报开展核查 | 计量处 | 计量处、 稽查局 | 计量处 |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0号令 2.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 | 省、市、县(市、区)级 |
11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开展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等自我声明 | 计量处 | 例行检查或者因投诉举报开展核查 | 计量处 | 计量处、 稽查局 | 计量处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2号 | 省、市、县(市、区)级 |
12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 | 标准化处 | 例行检查或者因投诉举报开展核查 | 标准化处 | 标准化处 | 标准 化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省、市、县(市、区)级 |
13 | 经营主体放心消费信用承偌 | 网监处 | 例行检查或者因投诉举报开展核查 | 相关监管处室(依职责负责) | 相关监管执法处室 | 相关监管处室(依职责负责) | 国市监稽发〔2025〕14号 | 省、市、县(市、区)级 |
14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 | 食品流通处(指导) | 例行检查或者因投诉举报开展核查 | 食品流通处(指导) | 食品流通处(指导) | 食品流通处(指导)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 市、县(市、区)级 |
信用修复型 | ||||||||
15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守信 承诺 | 信用处 | 因投诉举报核查 | 信用处 | 信用处 | 信用处 | 省、市、县(市、区)级 | |
16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修复守信承诺 | 信用处 | 因投诉举报核查 | 信用处、反垄断局、价监局、稽查局(依职责负责) | 信用处、反垄断局、价监局、稽查局 | 信用处、反垄断局、价监局、稽查局(依职责负责) | ||
17 | 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息信用修复守信 承诺 | 信用处 | 因投诉举报核查 | 相关监管执法处室(依职责负责) | 相关监管执法处室 | 相关监管执法处室(依职责负责) | ||
备注:1.清单未明确事项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按职责分工落实。
2.清单中各环节系省市场监管局职责分工(含对下业务指导),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2
不实承诺公示信息信用修复
工作流程
不实承诺公示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按照“谁认定、谁录入、谁修复”原则实施,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山东)或者线下方式,向认定不实信用承诺信息的审批、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
(三)守信承诺书;
(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等相关材料。
2.受理。认定不实信用承诺的审批、监管部门,应当受理当事人的信用修复申请。
经营主体通过公示系统(山东)提交申请的,审批、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受理相关信息(点击“待办”)。
审批、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核实并作出决定。予以受理的,审批、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处理公示信息。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不予修复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决定,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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