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 2025-09-08 09:40:08 【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鼓励经营主体依法维护专利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推动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专利产业化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价值专利是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有效发明专利: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

(二)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三)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

(四)质押融资金额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发明专利;

(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资金,是指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对上一年度维权成功的高价值专利纠纷案件合理维权费用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四条 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政策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补贴申报、预算编报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做好山东省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相关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维权成功的高价值专利纠纷案件包括:

(一)在海外发起的侵犯高价值专利的同族专利权的诉讼、仲裁中,获得胜诉且程序终结的;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且获得人民币50万元以上赔偿或者补偿的。

(二)在国内发起的侵犯高价值专利权的诉讼或者仲裁中,获得胜诉且程序终结的;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且获得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赔偿或补偿的。

(三)在国内发起的侵犯高价值专利权的行政裁决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裁决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被请求人期满不起诉的(不包括重复侵权);若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获得胜诉且司法程序终结的;行政裁决过程中,达成行政调解协议,且获得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后履行,获得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赔偿或者补偿的。

第六条‌ 合理维权费用范围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其他经审核认定的必要费用(以上所有费用需提供发票)。

第七条 补贴额度按不高于案件合理维权费用‌30%的比例‌核定。海外维权成功的高价值专利纠纷案件,每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仅国内维权成功的高价值专利纠纷案件,每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对象存在恶意诉讼或者虚假维权行为的不予补贴。

第八条 申报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含分支机构);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在信用中国公示系统无尚未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高价值专利维权主体为2个以上的(含2个),双方或多方协商后,由1个维权主体作为申报对象提出补贴申请。

第九条‌ 申报对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申报书;

(二)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生效法律文书;

(四)合理维权费用清单及发票;

(五)专利登记簿副本、高价值专利证明材料;

(六)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维权主体为2个以上的,还应提交2个以上维权主体盖章的协商证明。

第十条‌ 维权补贴每年统一申报一次。每年1月,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补贴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本市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年度专利纠纷维权补贴名单,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向省委科技委提交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经省委科技委审定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补贴资金。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并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市县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律取消补贴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