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山东省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专利产业化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部署要求,鼓励经营主体依法维护专利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推动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5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专利产业化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支持经营主体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纠纷维权,促进专利高效转化运用,对维权成功的高价值专利纠纷案件,按不高于案件合理维权费用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贴,降低维权成本”。
二、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高价值专利定义及认定标准、明确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标准、明确维权成功案件的四类情形、明确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对象范围、明确维权补贴申报流程及材料。
(一)明确高价值专利定义及认定标准。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二是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三是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四是质押融资金额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发明专利。五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二)明确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标准。补贴额度按实际发生合理维权费用的30%核定。海外维权成功的高价值专利纠纷案件,每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仅国内维权成功的高价值专利纠纷案件,每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明确了合理维权费用范围: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其他经审核认定的必要费用。
(三)明确维权成功案件的四类情形。在海外发起的侵犯高价值专利的同族专利权的诉讼、仲裁中,获得胜诉且程序终结的;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且获得人民币50万元以上赔偿或者补偿的;在国内发起的侵犯高价值专利权的诉讼或者仲裁中,获得胜诉且程序终结的;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且获得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赔偿或补偿的;在国内发起的侵犯高价值专利权的行政裁决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裁决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被请求人期满不起诉的(不包括重复侵权);若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获得胜诉且司法程序终结的;行政裁决过程中,达成行政调解协议,且获得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赔偿或者补偿的。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后履行,获得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明确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对象范围。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含分支机构);2.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在信用中国公示系统无尚未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3.高价值专利维权主体为2个以上的(含2个),双方或多方协商后,由1个维权主体作为申报对象提出补贴申请。根据省财政厅要求,补贴单位为山东省行政区内注册,但在具体申报中不包含青岛市注册相关主体。
(五)明确维权补贴申报流程及材料。维权补贴每年统一申报一次。每年1月,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补贴申报材料。各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本市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年度专利纠纷维权补贴名单,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向省委科技委提交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经省委科技委审定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补贴资金。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