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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食品经营有关事项报告系统的通告

时间 : 2026-09-22 09:45:06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以下简称“通则”)要求,提升食品经营者依法报告食品经营有关事项便利度,9月24日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启用食品经营有关事项报告系统,实现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告事项及时限要求

按照78号令、通则有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跨省经营报告事项(78号令第七条)

1.利用自动设备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的;

2.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连锁管理和餐饮服务管理(含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活动的。

(二)省内经营报告事项(78号令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通则第四十二条)

1.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及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

2.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及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及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

4.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5.食品经营者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

6.食品经营者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

7.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改为自营、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

上述经营活动,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者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三)食品展销会报告事项(78号令第六条)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告。

二、办理方式

报告人可以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市场监管网上服务-我要办事•按业务分类-食品-食品经营事项报告”,通过相应入口完成报告事项。具体办理流程,可在网站上查看,也可咨询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

https://xzxk.amr.shandong.gov.cn/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ythlogin.jsp

三、办理费用

办理食品经营有关事项报告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78号令、通则规定进行报告,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未按要求进行报告的,将依据78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2日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